【問題】
近來工程施工,工安的罰金似乎有愈來愈高的趨勢,甚至動則三萬~十萬,此種作法是否有符合法令?因為工安法規內並無工安管理單位可以罰金來管理的相關規定。
【報主的看法】
(一)報主前於 90.10.5(星期五)在北部某外商公司(營造業)講授『勞工安全衛生法』時,其下包商亦提及類似問題。
(二)眾所周知,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中並未明文禁止在工程相關契約中約定違反工安規定之罰款,因此,除非違反民法第 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或民法第 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之外,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應認為有效。
(三)不過罰款金額是否偏高則有待商榷,在我所處理過的一個個案中,90年 4月某地方法院判決中提及:『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訂有明文。再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就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之標準,最高法院著有五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在這個案件中,當初的工程契約中,違約金部分我寫新台幣 50萬,後來被告違約,我的當事人原告就到法院去提出民事告訴,被告並未出庭(也就是說被告並未抗辯違約金過高),我方請求一造辯論,承審法官卻主動將違約金核減為 5萬 3千元。
當然,在實務上,除非以後不想再承包該上包或原事業單位的工作,否則撕破臉法院見的機率很小,只好乖乖的被扣工程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