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勞工勞退新制的實施,而造成資方及勞工對於退金計算的爭議,甚至因為在政府及資方雙方因為退休金相對提撥的制度下有雙重給付的爭議,要求政府廢除或減少勞保退休金之給付及資方提撥補助金項目,以減少資方對於勞方退休金提撥之資金缺口經營壓力,造成政府、勞方與資方在勞工保護及福利政策上之莫大政策困擾。這項爭議對政府而言,處理不當無疑將引起很大的勞工關切及抗議壓力,更何況還要考慮資方的需求問題,這顯然必須在共同共識的基礎上進行檢討,才能因應這一趨勢的考驗。
勞退新制首先考驗的事是資深勞工的選擇權,因為只要工作年資在五年選擇期間內可以達到勞基法規定的,同一公司連續工作15年以上,或已實際工作25年以上者,就可以符合辦理退休金給付請領條件的話,選擇勞退新制無疑是在原退休金基礎計算上,在符合60歲勞退新制規定時,再一次加入退休金制度而重複給付提撥之退休金而造成勞工的損失,如果這是在25年的基礎上所作成的給付公式的話。而這一個前提在可能2次就業,而薪資沒有太大差異的情況下,顯然對勞方式不合理的計算方法,當然這只是勞退新制實施後的爭議點之一。
至於勞工保險條例應配合作如何規劃,顯然也應該考慮上述這個爭議前提,因為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的給付項目有限,其基金最大支出也在於一次退休金支給付,可是如果滿25年最高退休金計算基數年資的話,不繼續加保而申請停保至符合退休年齡時始申請加保秉申請老年退休給付時,那麼一次退休金的請領繳納保費基礎將只有25年而已,反而對工作者而持續繳納保費超過25年者,產生實際上待遇之不公平,顯然這樣的措施也是不合理的。
勞工退休金在政府制度規劃中,除非採不同制度之分開計算模式,例如個人保險及公司自行提撥不同制度,否則就同一計算補助公式重複補貼,就會造成制度的重複規劃及政府財政支出問題。可是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退新制之退休給付基準中,雖然表面上是「保險」與「退休金」二種不同制度,可是都是政府透過預算補助補貼的政策。二者,實質上都是屬於退休金的一部份,而非單純公司本身或勞工本身自提之退休金,更何況勞退新制將原本公司需自行準備全額之勞工退休金,改為公司僅須負擔部份額度,其他則由勞工及政府負擔,正面而言對減輕企業負擔提升競爭力當然有所幫助,負面而言卻對政府財政造成立即增加的負擔,而且這項負擔能不能在企業的競爭力上反映出來,顯然在經濟不景氣中,存在著一個監督上很大困難的問題。
如果政府退休金提撥補助採單一制度,那麼勞工要獲取更高的的退休金,除非以個人儲金保險方式辦理,當然政府可以有相關鼓勵措施配合,那就會造成薪資因為為提高退休所得的排擠效應,生活品質也當然會因而下降。如果要採取混合制度,那麼顯然就必須要計算勞工工作總年資的合理退休所得,作為勞工退休金規劃的基礎,當然這也可以不包括個人投資理財的保險退休金所得。政府勞工退休金的目標在提供勞工退休後的生活品質保障,當然也包括2次就業時是否可以計算提領相當退休所得的一筆收入,作為提升個人因勞動所得的生活價值,這是在現行政府法令政策,及任何自由經濟體系下所不能加以否定的價值。所以我們的勞工主管部門應該秉持著:(一)依照勞動者實際勞動情況計算退休金(年資);(二)勞工個人生涯規劃對於退休金的保障(例如需不需要2次就業或轉業);(三)退休金制度規劃對於勞工有利選擇的透明化;(四)提出因公無法工作之給付福利及退休保障對策;(五)職工福利金支出在其他退休保險福利的制度規劃及推動(例如公司之退休互助金);(六)勞退新制新舊制選擇適用政策影響評估;(七)月付制或年金制實施後對於勞工生活面不利影響的其他照顧;(八)退休金稅捐相關問題的解決;(九)留職停薪、長期在職進修與退休給付關係的確定;(十)兵役義務役年資納入退休金年資計算。以上僅意見作為大家參考,一切以政府公布最新法令為準,並希望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