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想瞭解何謂新制度論嗎?又在新制度論的眼中,何謂制度變遷呢?請看本篇的簡短說明吧......
新制度論(New Institutionalism,或稱為新制度主義)與行為主義最大的不同之處,就是行為主義通常認為組織、團體或個人之行為,或是偏好選擇會影響制度的形成;也就是說,組織、團體或個人之行為屬「自變項」,而制度興革則屬「依變項」的因果關係。但新制度論者則認為,實際上制度也會倒過來影響組織、團體或個人的行為;換言之,制度也可是「自變項」,而組織、團體或個人的行為卻可能是「依變項」而已,兩者彼此之間相互影響。
整體而言,制度是建構組織、團體、個人的互動「規範」(或稱規則,如法規與政策)。儘管制度是一種規範,惟上開行為者(如組織、團體、個人)仍會基於自利、理性的偏好選擇,建立制度並試圖藉由非正式制度(如「規範」以外的「習慣」)的配合,俾以降低交易成本與風險;甚或,乾脆主導制度的改革變遷,以力求偏好選擇利益的極大化(亦即期待制度變遷之效益可以大於交易的成本與風險)。
質言之,組織、團體、個人等行為者之所以建立制度,或是要求制度變遷(Institutional Change),就是為了降低交易成本與風險。然而,新制度論也假設,制度變遷的主導者有國家(state)帶動與組織(organization)帶動等兩大類型,前者係以政府(行政部門)為代表,後者則以利益團體(如大型財團)代表。
實際上的情形是,制度變遷模式另可分為「強制性制度變遷」(imposed institutional change)與「誘導性制度變遷」(induced institutional change)。「強制性制度變遷」可以使制度保持公共財的性質;「誘導性制度變遷」則會通常會使原屬公共財性質的制度變成私有財,亦即將使矯正「市場失靈」的制度無法解決問題,反而另導致「政府失靈」(必需補充說明的是,公共財一般而言係經租稅轉由政府提供,有「非敵對性」與「非排他性」的特質;至於,私有財則是透過價格經由市場提供之,並具有消費的「敵對性」與「排他性」)。
當然,即使是歷史制度論者也會強調,制度興革(含建立制度,或從要求制度變遷)與行動者之間(組織、團體、個人等行為者)的關係其實是循環互賴建構並且相互影響的。蓋對於行動者而言,爭取制度興革的主導權就是在爭取政治權力或是決策能力。但剛好相反的是,制度興革不僅是行動者理性思維的決策產物,實際上,制度情境、歷史脈絡也同時建構了行動者理性思維的背後依據。
在此,另套用經濟學上的供需平衡理論觀之,我們也可以這麼說:若供給與需求處於不均衡狀態,舊的制度即將面臨修正,而新的制度也即將產生。總之,制度如果長期處於不均衡狀態,必然導致制度變遷;而消除制度失衡的成效到底如何,則完全取決於新制度取代舊制度的過程(含改革的沉澱成本),尤其是過程中的非制度因素。
更精確的說,假如既有的制度無法滿足行動者的特定立場,以及其背後所隱藏的偏好選擇時,就會導致新的制度誕生(含舊的制度變革);而新的制度形成之後,也會對行動者造成的制約,並使行動者與制度選擇形成新的策略互動,從而再造成下一階段的制度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