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公司法對「公司合夥商標」,一定要在拆夥時「消滅」或「價購持分」嗎?
(2)「合夥公司商號」的「連鎖使用與單一使用」是商標權登記使用範圍限制嗎?
(3)「商標權」是在法律特別規定賦予「連鎖店商標才有權利財產權」嗎?
(4)「商標財產權」在什麼條件下,才會是「智慧財產權」的「一身人格專屬財產權」?是【1】「特別權利」?【2】企劃智慧財產權?【3】特別法律創造之人格權財產?
(5)「合夥公司」拆夥新公司法在沒有可劃分(契約)財產權下,是無法使用原合夥權利的。原合夥代表人除非契約推定維持原合夥制度,並且推定新(改)設一人公司繼受,無法由退夥者在原合夥分得權利額度外,再另外增加取得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