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契約(或稱線上契約on-line contract)的使用,對於電子商務而言,具有相當重要性。除了少數法律設有強制或禁止規定的情況外,基本上交易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自由形成契約內容,以規範雙方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但由於網路交易的雙方當事人無法面對面磋商的特性,所有的交易進行的方式及實質交易條件都必需透過電腦來進行,再加上對於網路交易即時性、便利性之要求,所謂網站包裹契約(web-wrap contract),便隨之大量運用。則應探討者為:此種由網站經營者所單方擬定、且無法經由一般簽名或蓋章方式加以簽署之契約,其性質為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下為簡單之介紹。
一、契約當事人之能力
依我國民法規定,二十歲以上之人有完全行為能力,因此,若二十歲以上成年人上網進行電子商務交易固無問題;但如係七歲以下兒童,其法律行為完全無效,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而如果是七歲至二十歲之間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從事網路上消費或交易,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事前之允許或事後之承認,否則仍屬無效。在Internet環境下,基本上根本交易相對人根本無法看到或辨識對方,亦顯有要求買受人需輸入年齡資料者,故行為能力與網路購物之契約效力方面,在實務上並無認定困難,但若個案發生爭議時,仍有契約是否成立之問題。因此,學者認為可參考電信法之立法例,該法第九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能力人使用電信之行為,對於電信事業,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以徹底解決行為能力造成契約效力的爭議。
二、網路商家要約之性質
依民法第一五三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以買賣為例,買方表達購買某物之要約,而賣方承諾賣出,意思表示即達一致。但在網路交易或線上購物時,當事人之間(即網路上消費者與網路商店),在何時意思表示一致?其要約承諾之性質為何?皆為網路交易契約的根本問題。
依民法一五四條規定,契約之要約人以一定目的為意思表示,則因其所作出之要約就必須受到拘束,同時,貨物如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如果出賣人僅係價目表之寄送,則又不視為要約,此乃因貨物價目表之寄送,主要目的祇在喚起他人向自己為要約,故性質祇屬於一種「要約引誘」而非「要約」。在網路商店中,出賣人就其網站上所作貨品之圖片、訂價及其他介紹等展示,因其為虛擬商品並非以實物為之,因此不合乎前述「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之定義,不算是一種要約。但是網站上價目表之標示,係網路商家將這些訊息透過網路而傳送到消費者的電腦中,解釋上可認為是一種「價目表之寄送」,因此網路上所看到的廣告及價目表,係屬於要約之引誘。換言之,網路上所刊出之廣告僅為要約之引誘,必須由消費者按鍵點選時,才會構成要約,而後再由網站商家承諾後,契約才成立。至於網站商家之承諾,除了寄發e-mail通知消費主外,也也可以民法第一六一條意思實現的方式,直接將貨品送交消費者手中。
三、拆封授權契約
(一)何謂拆封授權條約
長久以來,在套裝軟體業界即有所謂拆封授權(Shrink Wrap)合約,也就是當你拿到一份電腦軟體時,在包裝盒上面往往會印刷著:「當您打開包裝時,表示您已經願意接受下列授權條件....」。企業經常在販賣軟體時,將公司與消費者間權利義務關係的相關條款,印在包裝上面,同時聲明消費者在購買後拆開包裝,即視為接受這些契約條款,接受授權條款的拘束,這種拆封包裝合約係源自美國,到底這樣的合約法律上是否有效?消費者可否主張無暇仔細閱讀條款內涵而不受拘束?美國最近在Pro CD v. Zeidenberg案例中,聯邦地方法院認為在ProCD產品的外包裝上,並無任何限制使用的規定,被告無法從盒上得知拆封授權契約的內容,因此ProCD單方面的約定並無法發生效力。但是第七巡迴上訴法院推翻一審法院的判決,確認拆封授權契約的效力。二審法院認為,美國統一商法典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CC)並未明白禁止拆封授權契約,除非拆封授權契約的條款違反法律規定或有顯失公平、或是詐欺脅迫等情形,否則拆封授權契約仍屬有效並可執行。由於產品包裝盒外有適當之拆封授權告知條款,在開封後使用前被告Zeidenberg仍有機會閱讀詳細條款以及在不接受拆封授權契約條款時,可以退回商品取回所付價金,因此這項拆封授權契約是有效的。
(二)在電子商務上之運用
基於前述網路上交易行為,雙方當事人無法見面磋商之特性,通常電子商店會在網頁上預先載明契約的條款,消費者必須以滑鼠按下同意鍵後才能進入購物。這些在網頁上的條款稱為網站包裹契約(web-wrap contract),此種情形與拆封授權契約極為類似。究竟web-wrap contract的法律效力如何,是否同樣適用拆封授權條款的理論?以下作一個簡單的探討。
學者認為從美國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就ProCD案的判決來看,在使用軟體時,如在電腦螢幕上列出授權約款全文,由使用者以點選授權(click-on license) 方式,在螢幕上點選同意接受授權約款的對話方塊,始能繼續執行程式,這種契約仍然具有效力。同時點選授權之方式一樣可應用於Internet上之電腦程式交易與傳輸;從此可知Web-wrap contract基本上應可適用拆封授權理論。再者,在進行網路交易時,大多數的網站也都會將web-wrap contract條款列於網頁上,並要求消費者確認接受,甚至在設計上往往採取多重確認的方式,以確保消費者有檢視契約的機會,因此,消費者自不得以不知契約條款之內容而主張契約不成立。但是在採大陸法系之我國,亦有學者主張依民法契約之相關規定,不論是依要約、承諾或意思實現理論,拆封授權契約及網站包裹契約之有效性,可能尚有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