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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小百科:引用
文 / 智慧財產局 【台灣法律網】

問 引用

我們閱讀一些學術方面的書籍,常常會看到作者在某一段語句或文字之後,用括弧標示一個「註」字,然後在接下來的某一個段落,用備註欄的方式,一一說明這些標註的語句或文字是出自哪裡?是誰的作品。這種把別人著作裡的語句或文字用到自己的文章裡,並加註說明,通常是拿來作註解或參證之用的,這樣的使用方式叫做「引用」。
著作權法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的範圍之內,得引用別人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也就是說,在這種情形之下,利用別人的著作,是不必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不過必須要明示出處,寫清楚被引用的著作的來源。
所謂「引用」是指節錄、抄錄別人的著作,供作自己著作的註解或參證之用。引用也是一種利用別人著作的形態,屬於重製的行為。
引用的前提,是利用人本身也有著作,而且是把別人的著作,用在自己的著作裡面,用途則限於註解和參證。如果直接抄錄別人的著作說是自己的作品,把所抄的部分取掉後,自己作品的內容就不完整了,這是一般單純的利用,假如事先未取得權利人同意,還會造成抄襲剽竊的行為,當然不是引用。
把別人的著作全文拿來,當做附錄使用,也不是引用,事先應取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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