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犯、連續犯、想像競合及數罪併罰之區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87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87號刑事判決 裁判要旨】
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而刑法連續犯規定之刪除,其立法理由以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參考外國立法例予以刪除,至於連續犯刪除後,對於部分犯罪,是否會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現象一節,在實務運用上委由學界及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法,發展接續犯之概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以解決之。
本件上訴人等4人媒介、容留吳○淩、邱○瑩、林○純,與男客翁○宏、楊○豐、黃○翔為猥褻行為,其媒介、容留之時間均在同日晚上,時間分別為下午9時、9時15分、9時15分,係於同時同地密切實行,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屬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原判決以第一審依接續犯論以一罪為不當,資為其撤銷改判之理由之一,而論上訴人等4人各犯3罪,予以分論併罰,揆之前開說明,難謂適法。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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