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一對毒品鴛鴦盜到北縣瑞芳鎮一間土地公廟,動手偷黏功德箱內的香油錢,前晚三度光顧行竊時,廟公監看監視器發現,發動圍捕,偷兒見有人查看,還馬上雙手合十假裝虔誠膜拜,過程全被監視器拍下,相當滑稽。29歲洪○○與30歲女友許○○,前晚拿著黏蟑板和釣線結合而成的工具,到瑞芳瑞柑新村路旁的土地公廟,許女在廟外幫忙把風,洪某潛入廟裡,蹲在功德箱前黏錢,兩人不知行竊過程都被監視器錄下,當時正在家裡看電視的廟公,見監視器畫面出現這兩名小偷,馬上叫兒子趕到廟裡查看。許女見有人前來,出聲向洪某示警,正專心黏錢的洪某聽到後,馬上起身,跑到供桌前站好,雙手合十,嘴裡還唸唸有詞,假裝正虔誠膜拜,廟方人員趕到質問洪某「你在幹嘛?」卻見洪某臉不紅氣不喘,回說「我在拜拜啊!」還裝作若無其事,抓了一把供桌上的糖果,轉身離開,廟方人員氣得對他攤牌說「不要裝了,監視器都拍到了!」洪某才驚覺犯行洩漏,拉著許女想逃走,卻被前來的民眾堵住送警。員警在洪某身上起出黏起來的200元現金跟工具,洪某說這已經是第三次到廟裡黏錢了,第一次黏到1000元,第二次900元,上次還在廟裡「釣」了快1個小時都沒被發現。洪某說,在廟裡釣來的錢都拿去買毒品,警方昨天訊後依竊盜罪嫌將兩人移送檢方偵辦(自由時報99年12月15日報導:毒鴛鴦 用黏蟑板偷香油錢)。
【疑義】
按竊盜罪,明定於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的第1項(但須注意第3項規定,未遂犯亦罰之)。其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為其成立要件。所以,
(一)因誤信該物為自己所有,而取得之,即欠缺意思要件,縱其結果不免有民事上之侵權責任,要難認為構成刑法上之竊盜罪(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892號判例參照)。
(二)動產竊盜罪之成立,必以他人所有之財物移轉於自己所持為其要件之一,若僅因圖得不法利益,使他人喪失財物而未嘗取為自己所持,即與該罪之成立要件不符(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7號判例參照)。
(三)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所持,即應成立竊盜既遂罪。至其後將已竊得之物遺棄逃逸,仍無妨於該罪之成立(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509號判例參照)。
從而,本案報導若屬實,毒鴛鴦業將他人所有之財物(香油錢)移轉於自己所持有(即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也非誤信該物(香油錢)為自己所有,其亦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縱辨稱「在拜拜」,然因監視器都拍到了,自無礙竊盜罪既遂之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