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犯罪前科記錄」,是指曾經因觸犯刑罰法律,被法院判處「刑罰」確定之罪者。但目前實務上偵查機關的記錄,除確定案件記錄外,尚包括曾經因案繫屬,但未經起訴,或經起訴而未被判刑者。
犯罪前科記錄,對於偵查犯罪機關而言,應該保留多久,目前法律並無明文規定,甚至一個人至死亡後,其生前之犯罪記錄,均保留於偵查機關。然而,犯罪前科記錄對同一人再犯罪(累犯)時之量刑,則具有參考價值。
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此所謂「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係指(1)法院於判決中所諭知之宣告刑服滿刑期。(2)易科罰金者,指罰金繳納完畢後。(3)假釋者,於假釋期滿前,未被撤銷者。(4)因特赦、減刑〔不包括大赦〕之後。
所謂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係指再犯之罪名法定刑最高為有期徒刑者而言(不包括所犯罪名為專科拘役或罰金之刑),非指法院裁判之宣告刑。
若再犯者之前罪雖經法院判決確定,但尚未執行,嗣又更行犯罪者,依刑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就更行所犯之餘罪處斷。」;若再犯者之前罪於審判尚未確定,而另發現前所犯之餘罪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