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國立中央大學碩士班顏姓學生上英文課時睡覺,被簡姓女老師糾正「要睡覺可以不用修這門課」,他翻臉告老師妨害名譽。檢察官認為,老師是為了維護教室秩序,是盡本分,而且沒有粗口辱罵,昨天對老師不起訴。…地檢署調查,顏姓學生去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上碩一英文課時,在教室內睡覺,簡姓英文老師說了「如果做實驗很累、請你回家睡覺」、「學校還有其他英文課程,你不見得要選這堂」,「這個時段你似乎比較需要睡覺」等,顏姓學生認為受辱,下課後向中壢警分局控告簡姓老師。檢察官偵辦時,顏姓學生沒出庭。簡姓老師說,當時顏姓學生在睡覺,她無法容忍,且影響到其他學生上課情緒,她是站在老師立場,才說出這些話,沒有侮辱的意思(聯合新聞網99年11月4日報導:上課睡覺被責 碩士生翻臉告老師)。
【疑義】
按公然侮辱罪,係明定於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其確係以「須為公然」及「須為侮辱人」為其要件;而所謂公然,雖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至特定多數人之計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質亦異,自應視其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己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釋字第145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本案,簡姓英文老師係在教室發言,且當時有多數學生在場,所以事實上,有與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惟所言「如果做實驗很累、請你回家睡覺」、「學校還有其他英文課程,你不見得要選這堂」,「這個時段你似乎比較需要睡覺」,並非侮辱,苟無其他侮辱情事,檢察官基於犯罪嫌疑不足之由,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之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