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向一位朋友要求還我之前應該還我的錢,但他一直不肯還,結果我一氣之下email說叫他{出門在外 當心點},他現在反而叫我還他錢要不然要告我,請問我應如何處理,私下解決,但他有我email做為證據,會不會還他錢後又來找我, 還是訴諸法律。
【解析】
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被告因與甲欠款涉訟,竟以槍打死等詞,向甲恐嚇。甲因畏懼向法院告訴,是其生命深感不安,顯而易見,即難謂未達於危害安全之程度。」分別為刑法第305條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渝非字第15號著有判例,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最高法院台上字第751號判例參照),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其不以生安全上之實害為限,生安全上之危險亦屬之。從而,以email通知他人「出門在外,當心點」,自屬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自得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論處(本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08條第1項參照),且其追訴權,從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之結果,為十年,是十年追訴期內,本案被加害人仍得起訴。
至於債務不履行部分,債權人本得依債之本旨,向債務人請求為給付(民法第235條、第309條參照),本案提問人(債權人)雖得依法訴請給付,惟會面臨到以刑逼民之情況,所以建議,本案提問人,仍以和為貴,與其溝通、和解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