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共有人多數決提供公司使用不同意者看法
(1)共有人間是不如租賃者具有房屋及土地買賣的優先承買權,多數決共有人可以創設及出賣嗎?要修法補正及防止拉抬價格詐欺嗎?
(2)都更是不必共有人全部同意下,其都更實施者權利變換契約,不同意共有人可以在不同條件下異議及請求差額嗎?
(3)重劃抵費地抵(免)稅額,在分配重畫地時是外加還是另外內含,在是否依據共有持分分配差別,因為共有者異議在1年內不再提出共有物分割契約或參與的行政處分訴訟時,是依據公同共有契約的全體同意者的無效?還是分割共有物契約成立及生效的法律效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