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強制執行可否排除租賃契約看法
(1)租賃契約優先購買權認為係屬於物權權利者,與抵押權同為物權競合時,是無在只有物權優先次序外的其他權利的排除的強制執行,此時是否代表抵押權強制執行可以「代位」行使所有權人地位的解除租賃契約,而不是行使強制執行的別除權的法律問題了。
(2)強制執行代位執行解除租賃契約,並無法立即同時強制執行,則同時又是否成立原所有權人的不定期租賃契約,而成為強制執行的物上負擔行為問題?
(3)抵押權強制執行對存在物上負擔,其拍賣買賣是否屬於民法第442條以拍賣價格與市價差額損失作為調整租金理由,才是程序上是否符合民法及新法的租賃管理條例適用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