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二岸服貿多邊貿易在RCEP智慧財產權貿易影響看法
二岸ECFA的OEM服貿是否代表台灣在東協RCEP安排的二岸投資貿易關係看法:
(1)OEM貿易本來就是多邊貿易關係雛型,因為美國把台灣OEM貿易視為中資的貿易制裁時,就是否定ECFA及二岸服貿OEM多邊貿易效力。
(2)在2020年11月15日簽署的RCEP新智慧財產權貿易協定,是採取多邊貿易智慧財產權的承認制度,也就是說縱然美國如此作法,形式上台灣二岸OEM貿易仍然會是多邊貿易,只是在中國內部爭議這二個的RCEP效力是否優先問題。
(3)台灣是否受到RCEP這次簽訂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影響,是在非CPTPP的7個緩衝10-15年適用成員國的RCEP內部效力,台灣、美國及CPTPP是否放棄主張外部效力,而成為對WTO國際法貿易有拘束力問題,而且是履行對開發中國家的WTO國際法扶助問題,而這只限制於這7個國家仍可以實施輸入貿易的關稅保護政策,而對台灣貿易關稅影響是沒有甚麼變動的,而CPTPP的7個國家對台灣貿易,更是在智慧財產權貿易保護的國際法直接適用上,仍然會對台灣智慧財產權貿易有一致性的市場准入與否的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