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2020年11月15日RCEP會議通過智慧財產權保護條文美台影響看法
美國對RCEP智慧財產權侵害以填平為原則,未明列懲罰性賠償,且以盈餘利潤為付費標準,其影響美國及台灣看法:
(1)在建立中美貿易戰中將加強架構中國「反向專利權」貿易智慧財產權強制授權實施,以及所謂盈餘利潤填平付費範圍,提供相當規模之專利權評價,以維持在市場市基礎佔率保障之彈性,勢必影響美國不參加RCEP時的「對外(美)」的智慧財產權主張的拘束力,而在7國緩衝10-15年期間由中國藉此「反向專利權」,在RCEP的擴大輸出至少這7國甚至RCEP全部成員的承認,而嚴重損害美國智慧財產權權利及正當化,且更加加重中美貿易戰的摩擦。
(2)對與RCEP中商標以以地理標示以主要網域規範,在未分別及明顯區隔自由貿易區未要求明顯標記,對其實施自由貿易區相互間零關稅優惠,會在行政實務上增加識別困難,甚至像台灣申請WTO自由貿易區認證時,也會發生適用(包括其主張一中原則的)自由貿易認證障礙。
(3)RCEP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往後生效,法律上並無法作為免除舊制時期專利權侵害的懲罰性賠償金,雖然加強刑事責任處罰,但是卻同時暗示主張「反向專利權」可以免(刑)責的「追溯」矛盾,明顯鼓勵非法侵害智慧財產權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