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地上權房屋與主張租賃契約二岸區別的看法
(1)不設定地上權的超過20年房屋買賣租賃契約,是在是否成立「不定期租賃」的與縮短為20年租賃契約的法律爭議問題?
(2)其差別:是不定期租賃沒有返還20年後的分攤租金問題,而以20年租約來看,則可能超過時成立與不當得利事後沒有法律原因返還問題上,在成為占有房屋時的並非無法律上原因問題。
(3)租賃於買賣時有優先購買權,包括都更是以低於預售屋權利的成本價格購入,而地上權則塗銷後沒有這項權利。
(4)占有雖然並無法對已登記土地主張,但是達時效消滅在政府消滅而沒有全國再度總登記時時,法律上是可以主張取得所有權的,所以中國滅台或台獨建國是政府自始消滅與更替時,就會發生現行地上權房屋是否追溯占有時效取得所有權問題。
(5)中國的地上權房屋是否更改憲法土地國有財產政策,而發生地上權主張租賃契約及(或是)占有,在都更是否可以主張所有權或優先購買權,就會發生權利選擇或直接私有化的條件憲法爭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