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社團收取謝師贈禮應否課稅看法
在後來的實務是社團經營事業仍應辦理營業登記,而原來免稅的教育事業經營補習班仍然應該繳稅,而是否成立補習班業務是教育主管機關管理及認定問題,教育部仍然應該依據地方政府事實查核處理及認定。
(1)社團是以具有共同(專業或技術為會員)宗旨為活動內容的免稅團體,其教育訓練非屬於對外招生,且在會費外的另外收取不相當的有償訓練收入,同時非以此為主要收入及調整時,自仍應依據事實查核認定其公益或營利事業性質之不同。
(2)收取社團活動參與演出保證金者,是演出後退回還是屬於演出費用一部分,是屬於契約個案約(規)定內容是否公益演出認定問題。
(3)公益演出活動是否公務預算贊(補)助之屬於全額或部分之收費認捐公益,及是否可以提供抵免稅捐證明的稅捐法律及管理,在未提供或無法提供免稅證明,只能視為贈與(稅)處理而後來稅務實務是可以課受贈人的爭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