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一罰是否屬於加重結果犯適用的看法
(1)加重結果犯是基於主觀上犯意共同說的同一犯意,與一罪一罰基於不同犯意是有區別的,所以連續犯與牽連犯修法廢除從一重處罰規定後,就會產生是否「概括一罪」的吸收犯的另外從一重處罰適用上的法律爭議問題。
(2)加重結果犯在一罪一罰量刑先加後減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而不是合併,故是各自量刑後的加減後再定執行刑,而不是法定刑的加總後再量刑減除。
(3)一罪一罰的加重是數罪併罰,而不是法定(律)強制特別加重規定或法理本身,並不能作為數罪併罰的法定刑先加總加重,而不是優先適用刑法第57條量刑規定競合下的排除有利當事人法律優先適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