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自認與認定使用區別看法
(1)「自認」是就有利於當事人自己之陳述與主張而言,法律程序上只有成立訴之聲明,或是發生契約或法律效力意旨,始可以作為裁判審理之證據與事實。
(2)「認定」是基於有利事實或邏輯推理推論結論,而在還沒有辯論或反證下的訴之聲明,主張認定者對有利事實要負責舉證責任,而他方是否「認諾」除非作成捨棄或認諾,均不影響認定之訴之聲明立場。
(3)「自認」提出後訴訟程序上有「相對認諾效力」,而「認定」則屬於法官審理裁量在無認諾效力範圍,自認或認諾原則上是不得作為上訴或再審理由,但是對「認定」不服則得為上訴,其補充理由則得為上訴或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