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與侵權賠償對預期利益處理看法
(1)國賠之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狹義皆以積極「(財產)權利」損失為賠償範圍,而不是契約損害賠償的包括「債權」預期利益請求權權利。
(2)國賠是否屬於公物利(使)用之廣義契約損害賠償,在預期利益的廣義契約而不是單純行為人的侵權行為,應該採取廣義及肯定見解較為妥當。
(3)對於非公物利(使)用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在預期利益損害賠償是否屬於風景區強制投保公共場所公物公共意外險理賠範圍,是在有無殆於為行政行為之締約過失時,至少在該理賠最高範圍內負有締約過失,包括未為過失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