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投資公司債解約退款(股)清算看法
(1)公司債解約權不得濫用權利,造成股價表現下跌損失,也是解約清算時計入執業股東連帶賠償責任金的負責額度,甚至扣除後可能比全額交割的壁紙股價格(值)剩餘價值(格)還慘,公司債退股解約清算並不划算的。
(2)於公司於破產保護之際對公司債解約退股,是對其他債務人在沒有通過股東大會同意清算程序前,對所有股票債權行使之損害債權行使方式的違法行為。
(3)公司債超過3%以上買賣或解約,應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能行使,而沒有主管機關依據規定發布停止交易股市重大訊息時,該投資公司或金融機構是否利用此一凍結股價最高點的會計結算機制在法律上獲取清算有利價格,把所有盈餘作為優先分配的籌碼,成為透過公司股東大會分派利益制度外,以免稅賠償金取代股利所得分配逃漏稅取巧,是銀行策動之重大財經逃漏稅弊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