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協RCEP成員國貿易關稅優惠是最惠國待遇嗎看法
(1)貿易最惠國待遇是WTO已開發國家補助開發中國家的規定,至於以組織互享貿易最惠國待遇,則是屬於WTO集體FTA自由貿易行為,並未排除其他WTO會員此項另外簽訂FTA協議始為適法。
(2)東協(RCEP)與中國貿易仍然要尊重WTO對臺灣的自由貿易的安排,而不是由中國片面在東協RCEP決定臺灣屬於中國的改變國際法及WTO規則的關係。
(3)中國擴大推動內部自由貿易區,如果是為了分權地方政府享有GPA及FTA自由貿易權力,就代表中國是無法在東協(RCEP)要求消滅臺灣在WTO的自由貿易地位,而WTO是否接受像香港或中國其他自由貿易區這樣GPA資格成為會員,臺灣就會成為中國一國二制國際法,對中國推動二岸往來改革最好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