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私用貪汙看法
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公務員定義「(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在貪汙公關費公款認定疑義:
(1)對於特別費1/2私用用途,顯然在「公共事務用途認定」適用上是有疑義的?
(2)而阿扁國務機要費「非公共事務」私用,與一般政治人物非公共事務推動的贈與,在具備貪汙處罰要件上也是同等有疑義的?
(3)圖利罪是否適用「非公共事務費用」的貪汙定義範圍也是有爭議的?
(4)職務上公款是採取「公共事務費用」定義廣狹義,與實質影響力並直接無關的適用疑義?
(5)「公共事務費用」之挪用或私用,在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適用標準上,應該是統一標準裁判適用,而不是用1/2特別費除外排除適用「公共事務費用」的法則的最高法院判決見解歧異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