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票據繼承債務事件後轉讓票據看法
(1)不得超過新民法修法規定限制繼承申報日期規定,而作為新票據繼承債務後轉讓之新票據權利主張。(2)未到期票據無法發生現實的限制繼承申報債務,必須修法解決此一票據繼承債務問題。(3)主張夫妻共同財產債務,是否生存配偶必須負擔連帶保兌(契約或法律)責任,顯然是無法以限制或拋棄繼承解決此一問題,顯然還是要透過立法政策解決此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