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定金與斡旋金看法
(1)要約定價只要出價後,對方接受有代理權仲介即成立買賣契約。
(2)斡旋是雙方可以保留出價權利,再提出價格或附條件反要約,而斡旋人(仲介)對雙方反要約可以決定是否合意接受與否的中間人權利。其理由是意思表示是否到達他方而生契約成立要件,是屬於對仲介依據誠信原則履約的最有利約定,而其是否有變更要約或反要約條件,仍應視其對於仲介酬勞的勞務契約「第三者中間(斡旋)契約」是否及在何程度時,加入買賣價金建議及彈性調整比例或條件,而未必是交易雙方的交易過程行為而已。
(3)因為仲介在成立斡旋行為,並不是買賣契約代理權人,所以斡旋金解除條件,並不是對反要約代理權拒絕,對於仲介的違約賠償金,而是所謂一定(非人格)雙務行為「相對給付」履約保證金性質,而要有(房屋買賣)仲介提供交易必要公開資訊為前提,才會構成拒絕履約進行交易行為的斡旋金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