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於2019年農曆年前大買庫藏股看法
(1)不得以2019年營業事實,作為2018年結算財報為依據,而損害其他股東或員工年終獎金或權利。
(2)因為2018年8月1日新公司法的新成立特別股,依據股票交易慣例以一般股市價炒作拉高買賣,除非公司獲法律特別授權庫藏股可以買賣特別股,否則是不可以公司章程授權進行買賣的。
(3)其庫藏股股價拉高交易金額,超過原交易前股價總額個人超過3%時,沒有重大訊息發布或停止交易時,在新財報公布前是不得作為公司派取得董監事席次改(選)任依據。
(4)因為購入庫藏股補充及更換年終獎金及股利的EPS的追溯調節,是屬於固定資本額增加股價有利行為,只是仍需依據GAAP會計準則達標後盈餘始得為之。
(5)員工改為發放庫藏股股票時,其性質只要不是以買入價格計算,就非屬於股市交易行為,而其所得價格仍應以交易前決議生效當日計算,至於差價損失則放寬列入營業行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