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獎勵金法源依據效果
(1)新法沿用原主管機關才有撤銷權力,而不是監察院自行認定的「違法」,所以監察院只是糾正程序瑕疵時,是補正與否的選擇權或停止問題,沒有監察院可以自行認定自始無效問題。
(2)撤銷可以是裁量是往後失效新處分,而不是自認為違法而追溯無效的話,是沒有所謂無法源依據問題,其認定對於審計法令廣狹義爭議,實務上沒有自始(全部或部份)無效問題,而是要求重新解釋適用正確性的更改處分問題。
(3)獎金定義為給與性質時,是由行政機關決定之行政補助款,審計機關沒有彈劾只是糾正處分時,並不是「本身違法問題」,而是屬於當否不予決算,或是否補正程序通過與否問題,保留或自行撤銷(停止)處分並非自始或事後無效法律問題,而是停止補助授益處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