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雲端法案判決對臺灣影響
新聞中的法律/美國雲端法案的三大啟示 | 稅務法務 | 產經 | 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7243/3114623
(1)美國判決認為司法機構可以逕行調閱其他國家IP存取雲端資訊,不再受本國犯罪在他國不罰,或是本國無罪他國犯罪的資訊犯罪,與證據違法取得程序的限制問題,會嚴重衝擊國際刑法適用狹義定義範圍內的外界限制。
(2)縱然大陸可以引用臺灣網民資訊,但明顯二岸各自刑法管轄權議題,在國際法上不會直接成立像李明哲案的跨國(境)網路的國際刑法,或是一個中國司法管轄權的犯罪問題。
(3)臺灣法律對境外(大陸)犯罪不處罰時,大陸可以跨網攻擊臺灣政府,而據上述原因卻難於刑事追究處罰,而且不視為「網路恐攻」在構成程度上的國際刑法時,那美國、臺灣甚至其他國家,就會毫無節制的犧牲網路及言論自由,反而遭受這些人的攻擊而成為一言堂,這反而不是民主國家保障言論自由或國家安全下所可以忽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