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是否處罰的新看法
傳統通姦罪是保護家族男性主義下,處分女人的法律正當性依據。後來女權高漲及平權下發生變化,而成為「通」「女女女」,由保護男權成為處罰的變化下,在改革以「妨害性自主」處罰的主張下,成為通姦罪的基本論述規定,也就是通姦罪論述以是否改為,以成立對配偶之妨害性自主的法律賦予專屬權侵害,作為狹義論述為處罰原則,而(1)無性行為是不得主張的。(2)妨害配偶性自主行為,包括廣義以性行為為手段,對法律保護的配偶財產分配權利搶奪就是侵害行為。(3)對妨害配偶的夫妻財產制度既存權利,以性行為所為的實質侵害。這才是社會法律變化下對富人及窮人法律差別待遇,還是同等待遇下要再度論述的。
而實際上窮人的財產權利在這種受侵害權利,是另一種對未成年子女扶養子女承擔義務的侵害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