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IPO新創公司上市櫃的財務政策影響評估
政院挺新創 擴大上市櫃彈性 | 財經焦點 | 產經 | 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7238/2819120
(1)「移轉訂價」主要是訴求合理成本概念,所以放寬新創上市櫃條件,應該朝下列模式努力:
【1】在GAAP一次性債權收入認列,要在成本支出認列「一次性備抵呆帳」下,合理化「財務赤字」的利潤分配,以「償債而不是盈餘分配的會計攤提成本」,進行赤字「股轉債」股利分配。
【2】上市櫃「會計計畫書初期成本」規定,是「移轉訂價」及「統一會計(成本)制度」,同時適用下的例外規定,所以是否「以調整成本展期結構,提前實施盈餘分配措施」,是需要相關法令措施分別考量的。
【3】成本進項稅額抵減營業稅額,是採取實際稅額抵銷制度,還是平均計畫成本配合GAAP制度,以平均計畫進項成本比例,或是實際彈性調整進行,是財務政策上需要考量的。
(2)因為適用「初期成本計畫」,對股資投資進度計畫也會有相對影響,所以與GAAP一次性債權收入認列,會產生股價行情與實際價值極度落差,是否會有IPO內線交易疑慮需要相關措施預防及釋疑的。
(3)IPO上市櫃公司實施「計畫平均成本」者,其股價因為GAAP會計準則制度配合而相對平穩,而缺乏期貨標的及「移轉訂價的浮動成本機制」,在政策適用上是採取市場開放選擇,還是國家或WTO世貿統一規定,需要就股市自由交易制度、自由經濟貿易立場加以考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