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訂價與統一會計制度貿易適用上問題
反避稅 移轉訂價新規上路 | 稅務法務 | 產經 | 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7243/2816811
(1)統一會計制度的進銷項稅額相抵制度,在「中國2016年單一最終消費稅制度」下,在「移轉訂價」沒有進銷項抵稅權利下,事實上是加稅行為,所以不利於跨國貿易的統一會計制度下,對於「移轉訂價」在「合理貿易價格」的實施。
(2)在中國以外實施「移轉訂價」,對於「出口貿易成本關稅」課稅,是以「取得、改良或移轉目的為成本費用」,而稅負如果不能作為「成本費用」顯然是矛盾的,所以廣義上可以說是「移轉訂價稅負費用」,至於輸入國是以「移轉訂價費用就是成本」,還是「貿易品稅負協議負擔」,那就是是否要配合中國最終消費稅制度統一規定或各別適用的討論問題了。
(3)統一會計制度是準則規定,是貿易公司的統一定價制度基本規範,所以「移轉訂價」是以「(到期)市場期貨指數」為「浮動指標」,還是各自「長期供貨契約固定約定」,會產生如何及是否自由選擇決定市場價格機制問題,而政府物價預測及控制指標穩定性就會受到相當程度的挑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