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CRS的特赦條款問題
國外反避稅匯回可否特赦?財部:建議自動補報|財經焦點|產經|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7238/2816588
(1)行政刑罰是「行為犯」,是對於「法律義務違反的行為罰」,是屬於「完全行為」處罰要件,所以沒有未遂罪問題,匯回沒有啟動逃稅移送階段,皆屬於未遂階段,所以只有行政罰鍰沒有刑罰問題。
(2)CRS反洗錢自2019年開始實施申報制度,屬於單純逃稅問題適用(1)之處理程序,至於「CRS通報是否副知主動限期補稅」,才是決定是否以法律取消或跳過履行補稅程序而逕行處罰的討論問題。
(3)檢舉CRS逃漏稅制度在(2)之狀況下是不能逕斷的,所以需要檢討整體制度架構以免引發違法檢舉等疑義爭端。
(4)其他民事法律關係糾紛是否屬於「洗錢」,應依據刑事法律關係是否提出告訴及「司法保全程序」為斷,否則仍然要遵守相關人權保護規定,或是基於公共利益對私權的法律限制。
(5)至於公司保留盈餘或其他投資,未出具合法申報作業程序者,則列入CRS反洗錢申報防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