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工作權平等年金就平等嗎?
(1)憲法只有生存權應予保障,擴大到年金法理基礎是「地板限制」,所以是否所有職類都要法律規定限制,才能領「地板限制」,還是從地板年金開始起算,有法律限制才能停止繼續上調,顯然憲法與法律規定上不無爭論與疑義?
(2)平等權指的是「立足點平等」,而不是「反競爭機會的平等」,當然年金制度會在競爭機會與貢獻度上不一樣,而且法律就算不是法律對公共利益限制,也當然可以給與不同年金待遇。
(3)法律對於年金基於公共利益限制待遇,必須以有妨礙公共利益及法律處分為限制前提,當然不得以無合法法律依據的行政命令恣意限制處罰,這才是立法委員與主事大官,在年金改革要注重人權與法正義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