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告】
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並廢止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台內地字第一0八0二六二一八三號公告修正之第十一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內政部公告
109年12月25日
台內地字第1090147669號
主旨:
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並廢止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台內地字第一0八0二六二一八三號公告修正之第十一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及行政院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院臺消保字第一0九0二00一九四號函核定。
公告事項:附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
部長 徐國勇
內政部公告
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修正規定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10?mcid=4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