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遺產稅應該向當事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稅務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詳細說明如下:
(一) 戶籍在台灣省省轄市的,要向當地國稅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設籍於台中市者,亦可向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總局辦理。
(二) 戶籍在台灣省鄉、鎮及縣轄市的,要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如台灣省北區、中區、南區國稅局所管轄區的納稅義務人也可以向所屬任一分局、稽徵所申報。
(三) 戶籍在台北市或高雄市的,要向當地國稅局申報,如戶籍在台北市要向台北市國稅局總局申報,戶籍在高雄市要向高雄市國稅局總局申報。
(四) 當事人如果在死亡事實發生前兩年內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應該要向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以前的戶籍在高雄市,那麼就應該向高雄市國稅局申報。
(五) 當事人如果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及外國人,那麼在我國境內的遺產,都要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
(六) 當事人戶籍在福建省金門縣與連江縣的,要分別向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與馬祖服務處申報。(但是當事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在金門縣,並且是在六十八年四月一日以前死亡,或者死亡時戶籍所在地在連江縣,並且在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以前死亡,遺有台灣地區的財產都要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
(七) 大陸地區人民死亡,遺留在台灣地區的財產,納稅義務人應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要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