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條件認定】
問1:租賃契約是不是一定要公證,才能報稅?
答: 不是。但契約上一定要有房東與房客的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及租金金額。
問2:租金一直是以現金給付,並無房東簽收單,房客可以報稅嗎?
答:
關於房租付款證明部分,除了房東或房東配偶簽收的收據外,房客只要能提出足以證明匯入房東帳戶的存簿影本,或是匯款單存根正本或影本即可申報。(例如:ATM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金融機構的匯款證明)
問3:租期已滿(或未滿)時,搬離或遷居另一租賃處,可以申報房租列舉扣除額嗎?
答:可以,只要約期(或部分約期)是在九十年度的都可以申報,但單據要齊全。
問4: 房客戶籍一定要遷入承租地址嗎?
答:
房客戶籍一定要遷入承租地址才得以申報房屋租金抵扣所得。房客要將戶籍遷入承租地址,必須持已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或承租房屋之房屋稅單至戶政事務所才能辦理。
問5:如果租金不到十二萬,或超出十二萬該怎麼辦?
答:房客應以實際房租支出申報,但上限最多不得超過十二萬元。
例:
陳先生年所得為四十萬,每月的房屋租金為一萬五千元,個人每年保險費為三萬元,醫藥費為一萬元,那麼陳先生整年的租金雖為十八萬元,但是可以申報的費用仍是十二萬。
以陳先生的而言,申報租金抵扣所得稅的影響如下:
◆如果未申報租金抵扣所得稅時,以採標準申報方式,陳先生該年度應納稅金為一萬二千四百二十元。(保險費最高扣除額為二萬四千元整,所以以陳先生之保險費與醫藥費加總後小於標準扣除額(24,000+10,000=34,000<44,000),故採用標準申報方式較為划算。)
其計算方式為下:
綜合所得稅= ﹝全年所得-(免稅額+薪資特別扣除額+標準扣除額)﹞×綜合所得稅率﹞-累計差額(若所得未達三十七萬則無累計差額)
12,420= ﹝400,000-(74,000+75,000+44,000)﹞×6%
◆若陳先生申報租金抵扣所得稅,因列舉申報總額超過標準扣除額,所以採列舉方式申報較有利,以列舉方式申報綜合所得稅陳先生該年應納稅金為五千八百二十元。
其計算方式為下:
綜合所得稅= ﹝全年所得-(免稅額+薪資特別扣除額+全年租金+保險費+醫藥費)﹞×綜合所得稅率﹞-累計差額(若所得未達三十七萬則無累計差額)
5,820= ﹝400,000-(74,000+75,000+120,000+24,000+10,000)﹞×6%
所以陳先生申報租金抵扣所得稅後,將可以節省六千六百元之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