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國際政治情勢限制,我國可向歐盟申請植物品種權保護並主張優先權
農委會表示,經我國與歐盟雙方近1年來積極的磋商,歐盟於96年3月間正式書面通知我國,同意受理台灣植物品種所有人以自然人或法人名義向歐盟植物品種事務局(CPVO)申請權利及於全歐盟27個會員國之品種權保護,更於近日致函我方,未來若有二人以上對同一品種均主張權利的爭議時,我國育種者可以依據已在歐盟境外申請品種權事實,主張對該品種申請優先權,至此我方申請人已可在歐盟完整享有等同其成員國及UPOV會員國人民的權利。此次諮商突破了多年來我國因非屬聯合國會員國無法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所衍生的限制,開啟國人在歐盟申請品種權之新頁。
農委會指出,鑑於世界各國對於植物品種權的保護均採「屬地主義」,也就是必須在發生侵權行為的所在國申請植物品種權並獲得保護,才能據以向侵權者訴訟求償或訴請貿易限制,維護我國育種者的權利。未來國人申請歐盟植物品種權獲得保護後,除了可以收取權利金外,對於在包括中國大陸或其他國家非法取得我植物品種生產後銷往歐盟的競爭對手,亦可採取侵權訴訟或訴請貿易限制,保障我國育種者及獲合法授權業者的權利。
農委會表示,除了歐盟之外,目前我國透過雙邊諮商已獲得美國、澳洲及日本具體表示可受理我方國民之植物品種權申請。另為協助國內蘭花業者申請國外品種權,農委會農糧署也輔導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成立「台灣蘭花生產者基金會」海外法人組織,協助蘭花業者申請國外品種權,目前已向歐盟品種權辦公室遞送10個蝴蝶蘭品種申請案,歐盟方面亦已受理處理中。
我國植物品種在海外申請品種保護已引起歐、美、日花卉業者高度重視,知名的國際園藝雜誌「FloraCultureInternational」雜誌日前專訪歐盟CPVO總裁BartKiewiet,他更特別預期台灣將會向歐盟提出相當數量的植物品種權申請案,台灣的育種實力顯然已受到國際肯定。目前已有國外蘭花業者開始與我外銷業者接觸,並提出合作計畫,預期將帶來更多我農產品出口商機,並有利我業者在全球植物產業的佈局。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