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兌換損益相關處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隨著企業的國際化及貿易自由化,進、出口貿易或三角貿易之交易已愈益普遍,而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益,應列為當年度兌換損益,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將所取得之外匯存入政府指定銀行或動用該外匯時,均應以存入或動用當日之匯率作為折算新臺幣之基礎列帳,其因支、存匯率不同所發生之兌換盈虧,應列為收益或損失;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並非實際發生之損益,可免列為當年度收益或損失。而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計算兌換盈虧時,請依相關規定辦理,以正確計算損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 鄧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200)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