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比利時及丹麥間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已生效
中比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已生效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中比(比利時)、中丹(丹麥)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已分別於94年12月14日、94年12月23日生效,欲申請適用該協定之規定者,可依財政部頒布「適用租稅協定稽徵作業要點」規定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目前與我國簽訂租稅協定者計有16個國家,協定規範之所得類別包括: 01不動產所得 02營業利潤 03海空運輸 04關係企業 05股利 06利息 07權利金 08財產交易所得 09執行業務 10個人受僱勞務 11董事報酬 12演藝人員 13運動員 14養老金與年金 15政府勞務 16學生 其他所得協定之其他規定請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之「賦稅法規服務」之「我國租稅協定一覽表」查詢。依前揭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如係比利時居住者在我國境內未設有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如有前揭所得依該協定我國應予免稅者,該所得人應檢附比利時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及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如交易合約),敘明適用之租稅協定條文,向扣繳義務人或給付人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如我國居住者欲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者,請填具居住者證明申請書,並檢附申請書列示之附件,如有數個國家之所得,請依適用之租稅協定分別填列,向住所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申請書表格可至財政部賦稅署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 該局呼籲,欲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相關規定者,除應依前揭作業要點規定申請外,與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及交易紀錄仍應妥為保存。 (聯絡人:審查一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1273)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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