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對故意或重大責任不得事先免除規定,保險法是否屬於特別除外免責規定,所謂「意外責任免責適用範圍」:
(1)交通意外強制險免責條件,對於「【偶然】之與有過失」責任,不屬於傷害罪適用範圍,所以適用保險法純民事侵權訴訟責任除外責任。
(2)民事侵權責任之故意與過失,是屬於可預測責任,與交通事故屬於【偶然】之不可預測,在侵權行為責任構成責任適用是不一樣的,沒有法律特別規定將無法再於理賠金額外求償。
(3)如何解決「偶然」與法律賠償責任範圍,將是這裡最大爭議,其方法則有:
【1】對於加害人保險或財產保險給付(包括第三人受益約定),強制修法規定可以納入賠償求償範圍。
【2】「偶然」是否代表雙方保險外另負「意外及機率上互負特別預防責任」的「與有過失抵消賠償責任」,而不是純保險的完全除外的預防或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的賠償責任。
【3】對於擴大損害範圍賠償責任,是否適用上述減輕賠償責任適用,需要法律特別規定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