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所謂「內線交易」,係指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職員、主要股東等內部人,利用其地位或職務,獲取重大影響公司有價證券價格之內部消息,在該消息未公開前,買賣公司有價證券以獲取利益或避免損失之行為。其旨在防止該等關係之人可先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之利多或利空消息,在該消息公開前,買入或賣出股票。藉以維護「公平交易原則」,並防止內線交易,保護一般投資人之利益。故必須在獲知該消息,且尚未公開之時,始受前述內線交易,禁止之規範。
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義之重大消息,應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而言。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應屬例示規定,凡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均屬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所稱之重大消息,而不以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所列九款為限。
三、重大消息之認定:東榮公司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間起,已營運不善,股價急遽下跌,一再需向銀行借款,以利公司週轉,且陸續有銀行將東榮公司董、監事所質押之股票斷頭賣出,以致董、監事必須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申報轉讓持股,此舉勢必再衝擊股價;東榮公司所背書保證之懋輝公司之財務狀況亦不佳,恐有跳票之虞;上開訊息均屬有重大影響東榮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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