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行政執行下的悲劇一再重演?
前陣子基隆男子陳青旭因遲未繳納1萬8000多元的交通違規罰鍰,導致市價約250萬元的3樓透天厝遭行政執行署以135萬5400元法拍賣,後經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前台大教授陳志龍為其發聲,質疑行政執行署執法違法拍賣,終於讓行政執行署撤銷拍賣。何以區區1萬8千元的交通違規罰鍰,竟然可以以市價250萬元的房子被法拍賣,還以低於市價價差1百多萬元的價錢拍賣?只是遲繳罰單差一點讓一家6口一夕之間失去生存必須的房子而淪落街頭?
行政執行法第3條規定:「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陳青旭因繳交通違規罰鍰,一家六口賴以生存的房屋遭受法拍,不僅使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蒙受強制侵犯,甚至影響到人民的生存權。行政執行署在行政執行時必須照顧到人民基本人權,不能以犧牲基本人權為代價。
強制執行侵害人民基本人權屢見不鮮,政府在強制執行時若兼顧到人民基本人權時,常常以悲劇收場,以大埔事件為例,主要是因為苗栗縣大埔地區居民反對政府區段徵收與L制拆遷房屋一連串抗爭事件。2001年苗栗縣政府在進行土地徵收過程中,以怪手毀掉對於部分不同意徵收的農田,引發抗爭。當時有包含「張藥房」4戶居民反對拆遷,2013年7月18日,苗栗縣縣長劉政鴻趁4戶居民北上抗議空檔,迅速強拆房屋夷為平地。「張藥房」屋主張文森在房屋被拆兩個月後抑鬱自殺身亡。
大埔四戶居民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拆遷,法院認為,拆除的房子仍然可以以金錢或其他方式賠償回復,駁回聲請。這也讓原先的行政命令得以繼續執行,讓他們的房子遭到拆除,也導致了張森文自殺的悲劇。後來張藥房等四戶拆遷戶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徵收雖獲得勝訴,但因之前強拆所造成的悲劇並不能挽回。
因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就大埔四戶聲請停止執行拆遷所為裁定之見解,在認事用法上相當具有爭議性,近年來新近裁判已改變見解,認為「不應只以「能否用金錢賠償損失」當成唯一之判準。如果損失之填補可以金錢為之,但其金額過鉅時,或者計算有困難時,為了避免將來國家負擔過重的金錢支出或衍生出耗費社會資源的不必要爭訟,仍應考慮此等後果」。
行政執行乃對受憲法保障之人民財產權具有目的性的強制侵害,行政執行在執行時應符合行政執行法第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對剝奪人民私有財產存續狀態所生被強制徵收人生命、身體、財產、強制遷移等居住遷徙自由之損害,與公共利益之目的相互權衡輕重後,確認因公共利益所造成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並無顯失均衡之情形。
績效獎金誘使執行者無視人權保障
根據行政執行署於去年10月在「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中的「分支計畫及用途別本科目」,早已匡列「獎金」2345萬元,同表上「法定人員待遇」為6414萬,「獎金」比例高達36%。以台北分署為例指出,總計28個股有56名書記官,外再加上7名執行官,整個分署2013年徵起255.02億元,所領的總獎金約600萬,平均每人除了法定薪資外,每年還多了近10萬元績效獎金,徵起金額越多,領得越多。
據台大前法律系陳志龍教授在網路直播節目上爆料,今年3月2日新竹分署就出給士林分署公文上要求「擬請士林分署登打績效,並回饋本分署(新竹分署)二分之一。是否同意?恭請裁示」,原來執行署新竹分署,早在今年3月的時候就已經計畫好,要與執行署各分一半績效,在還沒拍賣前,就已經疑似要「坐地分贓」。
另外新聞媒體報導,板橋行政執行處於94至96年間,行政執行處為求績效,官員「主動」拉業績,違法要求稽徵所將18件不該移送強制執行的遺產稅納稅案件,移給執行處充作95年度與96年度的執行績效,涉嫌偽造文書罪,並以該「假」績效呈報詐領獎金,涉嫌貪污。
在白色恐怖時代有戡亂時期檢肅匪諜給獎辦法,所謂的「抓匪諜,賺大錢」的產業鏈,現今則有國稅局、法官到行政執行署的稅務獎金與行政執行績效獎金「分紅」產業鏈,前財政部部長張盛和曾說:「沒有獎金不足以養廉」,無異是這個產業鏈的最佳代言人與最佳Slogan。
政府存在的目的在服務人民,不是以營利無目的,不能跟企業相提並論,公務員應關懷民眾、保障人民基本權,為人民謀最大福祉,公務員獎金制度是威權遺毒,在以民為本的民主制度的中,公務員獎金分紅無異絕對會是民主的傷口,不僅會傷害到人民,也讓傷害到公務員的尊嚴,絕非國家之姓,人民之福。行政執行做為行政機關執法的一把大刀,行政執行機關在執行時不得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