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河川防洪注水觀光旅遊開發計畫(草案) (上)
臺灣河川防洪注水觀光旅遊開發計畫(草案)
臺灣平均年降雨量2,150公釐,約為世界平均降雨量之2.6倍。約有46.2%之降雨量直接流入海中,33.3%為蒸發散損失,可利用水量僅佔降雨量之20.5%。每人分配平均降雨量只有世界平均的1/6。
一.傳統工法!河川土地內束洪/導洪/排洪(都市排洪)/水庫/滯洪池己大致完備
二.本文建議!都市土地內取水/分洪/蓄洪(都市排洪)/兼用注水多元循環再利用相輔相成
尹章華
中華民國 104年02月12日
臺灣河川防洪注水觀光旅遊開發計畫(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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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臺灣平均年降雨量2,150公釐,約為世界平均降雨量之2.6倍。約有46.2%之降雨量直接流入海中,33.3%為蒸發散損失,可利用水量僅佔降雨量之20.5%。每人分配平均降雨量只有世界平均的1/6。 一.傳統工法!河川土地內束洪/導洪/排洪(都市排洪)/水庫/滯洪池己大致完備 二.本文建議!都市土地內取水/分洪/蓄洪(都市排洪)/兼用注水多元循環再利用相輔相成
貳.基本原則 一.鄰河相通、調節支援 二.近山分洪、下游防汎 三.減少沖刷、保護堤防 四.聚少成多、蓄水功\強 五.不徵民地、與民興利 六.兼用注水、地層緩陷 七.堅固永續、風雨不摧 八.配合當地資源,發展觀光/旅遊事業 九.利用空/閒置國中/小資源供簡易型旅舍/文創基地使用 十.公路客運、環島串聯、隨招隨停、便利商旅、便利商旅、發展觀光
參.個別河川防洪注水觀光旅遊開發計畫 一.社子島防洪及開發計畫(草案) 二.龍泉(三峽/土城)防洪及山河遊樂開發計畫(草案) 三.蘭陽(宜蘭羅東)地下伏流防洪及開發計畫(草案) 四.鯉魚潭新市鎮防洪及花東遊樂基地開發計畫(草案) 五.小黃山防洪開發計畫(草案) 六.高屏地區防洪注水觀光旅遊開發計畫(草案) 七.臺灣西部河川(鳳山溪至曾文溪) 防洪注水觀光旅遊開發計畫(草案) 八.公路客運環島串聯隨招隨停觀光旅遊開發計畫(草案)
壹.前言
一.臺灣地理位置
臺灣位居東北亞和東南亞交會處。位於西太平洋上,形狀似番薯。東岸為太平洋。西岸隔台灣海峽與中國大陸相望。南濱巴士海峽。北接東中國海。地緣政治理論上,台灣位於東亞島弧中央區域,居東北亞與東南亞交會處,為亞太經貿運輸重要樞紐及重要戰略要地。
台灣位於歐亞大陸板塊與菲律賓海板塊之間,地殼變動與造山運動發達,導致地形多樣且複雜。台灣主要有山地、丘陵、盆地、平原、台地等五大地形。因板塊交會,使台灣也位於環太平洋的火山地震帶,有若干火山地形。台灣因板塊擠壓造山運動發達,導致台灣山地面積大,山脈走向大致與地質構造線一致,北半部主要為東北—西南走向,南半部北北西—南南東走向,由東向西可分為海岸、中央、雪山、玉山、阿里山等山脈。
二.臺灣氣侯
台灣氣候以通過中南部嘉義的北回歸線為界,南北劃為兩個氣候區。以北為副熱帶季風氣候,以南為熱帶季風氣候(夏吹西南風,冬吹東北風)。冬季溫暖(山地低於平地、北部低於南部)、夏季炎熱(除山地外,其餘皆在20℃以上)、雨量多(山地多於平地、東岸多於西岸、北部多於南部)。五、六月為梅雨季,六至九月為颱風季,於冬天時偶有寒流。
熱帶氣旋(颱風)是影響台灣氣候的主要因素。除了強風造成的屋舍毀損,熱帶氣旋所帶來的瞬間雨量也容易造成豪雨,由於降雨空間和時間分布十分不均,容易引發水災以及土石流。另一方面,由於熱帶島嶼地形若缺少夏季的熱帶氣旋所帶來的雨水,到了冬季就容易出現乾旱。
三.臺灣河川
台灣雨量豐沛,大、小河川密佈,長度超過100公里有七條,依序分別是濁水溪、高屏溪、淡水河、曾文溪、大甲溪、烏溪、秀姑巒溪 - 樂樂溪。位居中部地區的濁水溪雖然最長,以流域面積論,位居南部地區的高屏溪最大。其他主要河流尚有大安溪、北港溪、八掌溪、蘭陽溪、花蓮溪、卑南溪等。降雨量分佈不均,約80%降雨集中於5月至10月之豐水期。平均年降雨量2,150公釐,約為世界平均降雨量之2.6倍。約有46.2%之降雨量直接流入海中,33.3%為蒸發散損失,可利用水量僅佔降雨量之20.5%。每人分配平均降雨量只有世界平均的1/6。多數河川在夏季時洪水滾滾;冬季又祇剩下河床上礫石粒粒,堪能行舟者不多。台灣的天然湖泊不多,最大的是日月潭,面積約8平方公里。其餘大多是由人工所修築的埤塘、水庫居多,如虎頭埤、曾文水庫、烏山頭水庫、石門水庫等。
四.臺灣河川防洪
臺灣本島所有河川都由中央山脈或其鄰近的山區發源,分別向東、西注入太平洋或臺灣海峽。由於地形上標高超過1,000公尺的山區占本島總面積約31.5%,與歐美及亞洲鄰近國家的河川相比,臺灣的河川流路相對短而急促,且坡降大,上游山區之坡降常超過1/100,為下游平原地區之5~10倍。由於臺灣地質質地脆弱且多崩塌,洪水時常狹帶大量泥沙,造成集水區或河道周遭地區的土砂災害。加上臺灣位於北太平洋西側的颱風路徑上,每年侵襲的颱風平均約3.5次,豪大雨數十次,這些颱風豪雨和不良的天然環境,造成臺灣地區的單位時間降雨量、河川的最大洪水量到達時間,以及洪水的土砂含量常接近世界紀錄,此為臺灣河川的特色,也是造成治理困難的主因。
臺灣地區主要的河川防洪治理工程,大多數在日據時代即已開始規劃並且局部實施,只是早年的防洪設施簡陋,一遇洪水就會潰決,徒耗人力財力。民國16年以後,各河川陸續設置河川工事事務所專職治理,河川防洪才有大幅進展。光復後,因應人口增加及配合經建政策,開始依照公共利害關係輕重、經濟價值高低及政府財力等,進行河川流域治理,就是在上游實施水土保持工作,下游興建防洪設施,確保流域的防洪安全。民國37年前臺灣省水利局(經濟部水利署前身)成立以來,整體防洪規劃與工程之技術不斷研究、檢討改進,並逐步推展,目前隨著河川治理理念的不斷進步,經濟部水利署對於河川治理已朝流域綜合治水之策略演進,考量滯洪、蓄洪、分洪、減洪、導洪及束洪等工程方法,並儘量利用沿岸的公有土地,放寬河道不與河爭地,或作為滯、蓄洪池儲納洪水。
立法院(2014-01-14 )日院會三讀通過「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分6年編列660億元特別預算治水。經濟部表示,過去8年投入1,160億元的「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已改善全台約1,150平方公里易淹水地區中的538平方公里,但因應氣候變遷所造成短延時、強降雨的機率增加,未完成改善的612平方公里之易淹水低窪地區仍受水患威脅,需長期持續推動辦理相關治理工作。經濟部指出,本次通過之特別條例,除了延續「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的水、土、林的綜合治水外,增加對農業生產、水產養殖排水改善及省道配合河川、區域排水治理須辦理之橋梁改建工作,以保護重要農漁業產區及達橋河共治之目標。
(一)傳統工法!河川土地內束洪/導洪/排洪(都市排洪)/水庫/滯洪池己大致完備
台南港尾溝溪疏洪工程,耗資10億,20天就崩塌,成了坊間熱門話題。此項工程,由中央水利署發包、施工及驗收,一手包辦,令人想起過去該署因貪瀆移送法辦紀錄,幾乎含括了該署的第一至第十河川局(其中包括與台南、高雄水利工程相關的河川局),幾乎通通有獎,甚且是監察院糾彈的主要官署之一;有的更是到了明目張膽的貪污地步,令人瞠目結舌!
據立院預算中心的評估報告,就點到,治水工程施工品質欠佳,尤以水利署委託或補助地方政府發生的缺失件數最多,每項工程平均有24項缺失。預算中心除批評耗費鉅額治水,卻未能有效減緩洪氾災情,報告中更提到,歷年各機關查核發現委辦或補助地方政府的治水工程,普遍有施工品質欠佳情形,其中又以水利署缺失比率最高。各機關中,水利署委託或補助地方政府發生的缺失件數最多,每項工程平均有24項缺失。其中,承攬廠商施工品質缺失共2212件,水利署負責的就占1406件,缺失比率超過六成。2008年初監察院還彈劾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局長許哲彥等四名官員,多次接受承攬廠商招待、蹺班喝花酒、出入有女陪侍理容KTV以四人嚴重敗壞法紀,損害公務員形象,送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並建議對許哲彥處予撤職。
綜合前述簡要,足見整飭官箴,端正政風,刻不容緩。何況治水工程攸關民眾生命財產,不容貪官污吏傷天害理,再做出謀財害命的歹事了。與其說是南部防救水災問題種種,不如說是因中央的無能,監督管理疏失,及貪腐連連種切,乃是造成「豆腐渣治水」工程的淵藪,貪財害命,不難想見問題的嚴重,是以如何「興利除弊」,正是時候!
國民黨中常會2013年12月18日邀請經濟部政務次長梁國新報告「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國民黨主席馬英九聽完報告後表示,「淹水是上萬年的現象」,沒辦法百分百解決,不過能利用現代科技大量減少損害,8年8百億的治水預算,因為各方重視,最後增加到1160億元, 未來再投入6年6百億,中央做最優先的300平方公里,剩下的交給地方政府,也要避免中間發生弊端。馬英九認為,不論哪個黨執政,都非常重視治水;過去一條河川從上游到下游,分別由農委會、經濟部、交通部管理,導致誰都不管,現在透過「橋河共治」已經改善。
(二)本文建議!都市土地內取水/分洪/蓄洪(都市排洪)/兼用注水 多元循環再利用相輔相成
臺灣地區超抽地下水源會繼續造成已經相當嚴重的地層下陷問題。有待地下水補注 (一)天然補注 (二)人工補注。
貳.基本原則
臺灣河川防洪注水觀光旅遊開發計畫(草案)及相關事項﹔論述基本原則如下,請參考。 一.鄰河相通、調節支援 二.近山分洪、下游防汎 三.減少沖刷、保護堤防 四.聚少成多、蓄水功\強 五.不徵民地、與民興利 六.兼用注水、地層緩陷 七.堅固永續、風雨不摧 八.配合當地資源,發展觀光/旅遊事業 九.利用空/閒置國中/小資源供簡易型旅舍/文創基地使用 十.公路客運、環島串聯、隨招隨停、便利商旅、便利商旅、發展觀光
作者簡介 |
尹章華教授 (Frank Chang-Hua Yiin, J.D.)
文化大學兼任教授、海洋大學退休教授(教授證書教字第009399號、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所長、海洋大學海運學院代院長)、臺灣、美國華府與紐約州執業律師、海事保險公證人、中國大陸海事仲裁委員會〈CMAC〉仲裁員。
男 Male
法律教授(教授證書教字第009399號)、Law Professor (No.009399)、
臺灣海洋大學海運學院院長
Professor and Dean of College of Maritime Science, National Taiwan Ocean University, R.O.C.
臺灣律師證書:(81)台檢證字第號Taiwan (R.O.C. )Lawyer (No. 2178)、
美國紐約律師登記號碼:2127280N.Y. (U.S.A.)Lawyer (Bar member No. 2127280)、
美國華盛頓律師證號碼:420818D.C.. (U.S.A.)Lawyer (Bar member No. 420818)、
中國大陸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員Arbitrator, 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MAC)
手機cell phone:0920-202-210
e-mail:23884780@pchome.com.tw
1974年海洋大學航海系工學士(BS. National Taiwan Ocean University, R.O.C.)
1980年文化大學海洋研究所商碩士(MBA. 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R.O.C.)
1985年東吳大學法律系法學士(LL.B. Soochow University, R.O.C.)
1986年美國德州南美以美大學法碩士(LL.M Southern Methodist University, U.S.A )
1988年美國德州南美以美大學法博士(J.D. Southern Methodist University,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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