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1161】亡妻哥哥出面,與前棒棒堂成員小馬,爭1歲女?
【新聞】
前棒棒堂成員小馬妻子葉翎涵日前跳樓自殺,兩人1歲的女兒暫在葉的繼母家生活,葉的前老闆吳祖望6月30日說,女兒的撫養權,葉家已由葉同父異母的哥哥出面,請律師和小馬家討論,因葉家經濟環境教好,是爭取撫養權的優勢。吳祖望說,若撫養權談得順利,女方不會再追究小馬,「他們感覺到小馬的悔意,本來他們想去澳門跟警方調口供,現在先暫緩。」小馬的前經紀人張世明則說,小馬是孩子的父親,無論如何都不會放棄女兒的監護權,「孩子由誰帶大可以商量,但他一定會負起父親的責任。」(中國時報102年7月1報導:亡妻哥哥出面 與小馬爭1歲女)。
【疑義】
按依民法第1106-1條第1項之規定,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民法第1106條第1項第1項:「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一、死亡。二、經法院許可辭任。三、有第一千零九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1094條第1項:「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規定之限制。
換言之,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非不得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民法第1106-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
惟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依民法第1094-1條之規定,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以及「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之事項,不以「監護人之經濟能力、生活狀況」為限,是報導中所言「因葉家經濟環境教好,是爭取撫養權的優勢」固非見,惟葉家經濟環境教好,是否就符合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最終答案則仍有待審酌一切情狀,始得揭曉。
實務上,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59號民事裁定:「本件原法院以: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又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亦定有明文。兩造間離婚訴訟業已判決確定,兩造長女彭○如係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出生,對於彭○如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何人任之,兩造並未達成協議。次查相對人甲○○曾對家庭成員施以暴力,於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新竹分事務所進行訪視時,相對人家庭環境整理混亂,彭○如衣著污穢,相對人顯不適合擔任彭○如之監護人。又再抗告人為逾期停留外僑,一旦查獲將遣送回越南並予以管制,其曾因賭博積欠債務,遭人催討,而由證人即相對人之父彭○木代為清償;其更曾於夜夜風情飲食店上班,而該店之名片印有「夜夜風情飲食店附設KTV越南風情嫵媚、柔情、等你來囉」等詞,顯見再抗告人亦不適合擔任彭○如之監護人。再第三人彭○玲係相對人之姊,育有一兒一女,有意願亦有能力照顧彭○如,目前彭○如與其共同生活,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新竹分事務所稱:相對人之姊○玲照顧動機單純,有穩定的工作收入,其教養觀念正向、適當,並積極維持未成年子女與相對人親子關係,評估未成年子女彭敏如與相對人之姊彭○玲同住,生活應可獲得適當照顧與教育,考量本案訴訟超過三年,未成年子女彭○如應已熟悉現前之生活模式,建議以未成年子女生活穩定為優先考量,維持現有之照顧模式,指定由彭○玲監護照顧未成年子女彭敏如等語。審酌上情,由彭○玲提供彭○如之教養與照顧,應符合彭○如之最佳利益。爰酌定對於彭○如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彭○玲認之,並酌定兩造各應給付彭○玲關於彭○如之扶養費之數額,及各與彭○如會面交往之時間與方式。查父母均不適合擔任子女之監護人時,法院即得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此觀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自明,此與同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所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云云,係不同二事。原法院依上開法條規定酌定彭○玲為彭○如之監護人,於法並無違誤。」(編按:本裁判似乎也遺漏了子女意願等事項之敘明)、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20號民事判決:「查兩造所生子女謝○恩、謝○翰、謝○真均未成年,有戶籍謄本可稽(一審卷第九、十頁)。兩造離婚後,已使兩造子女無法同時與父母共同生活,因兩造協議不成,被上訴人請求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亦無不合。被上訴人係曾○家商畢業,自稱經營飲食業,每月收入旺季約新台幣(下同)六萬元、淡季約三萬元,並有坐落台南縣佳里鎮○○里○○○街二六二號房屋一棟,佳里鎮○○段五○三號土地一筆(面積一百三十九點八五平方公尺);上訴人自稱在統○半導體科技公司,係電子技術人員,每月收入約四萬多元,名下無任何財產,兩造均具有扶養子女之能力。惟兩造所生子女謝○恩、謝○翰及謝○真均表示願與被上訴人在一起生活,此有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台南縣分事務所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九二)台童南縣監調字第六四號函附訪視記錄可按(一審卷第四七至五一頁),復經謝○恩、謝○翰及謝○真於第一審到庭表示其均希望監護權歸母親等情(一審卷第二八至三十頁)。此外,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台南縣分事務所派員訪視結果其評估與建議為:「(1)居住環境:兩造的住所都是自己所有,有穩定的居住環境;在空間方面,二者的空間皆寬敞,但被上訴人的住所有比較多空間可以讓被監護人作學習使用;而上訴人住所空間則屬於住家式的環境。(2)健康狀況:就兩造之陳述,二人的身體狀況皆良好,可參閱二者之健康檢查報告。(3)經濟狀況:兩造的陳述略有差異,可參閱二者所繳交之工作證明及財產證明。(4)親職能力:被上訴人的個性活潑、開朗,喜歡嘗試各種的事物之學習,也會帶著三位被監護人從事各項學習,管理方式偏向教育性,而上訴人與被監護人互動較屬於談話性或一起運動的互動方式,管教態度偏向寵愛方式。(5)支持系統:被上訴人可以從娘家方面獲得經濟上或精神上的支持與協助,朋友關係良好,可運用的資源多;而上訴人目前單獨生活,鮮少談及與親友之間互動關係,若上訴人取得監護,上訴人的母親將是三位被監護人的協助照顧者。(6)子女意願:三位被監護人皆表示希望能和被上訴人一起生活。綜上所述,依居住環境、親職能力、經濟狀況、支持系統,以及子女意願,評估兩造提供照顧監護人之能力,被上訴人比較於上訴人擔任監護人一職,較佔優勢。然上訴人對被監護人並非不關心,被監護人亦不排斥與上訴人之間的親子關係,基於被監護人對父職角色的認同以及親子關係的維繫,應明定上訴人享有探視被監護人之權利,並酌以分擔三位監護人之教養生活費」。經審酌上開情形暨考量子女之年齡、性別、兩造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兩造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之感情、維持原來的環境及人際關係對成長中之未成年人的影響、子女與母親同住對其成長之影響等一切情狀,認兩造離婚後,所生未成年之子女謝○恩、謝○翰及謝○真於未成年以前,其權利義務由被上訴人行使,符合兩造所生子女之意願及最佳利益,被上訴人請求行使對謝○恩、謝○翰及謝○真之權利義務,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等可資參照。
至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探視權等問題,則請參【新聞疑義855】當子女面,帶男人回家通姦?(http://www.google.com.tw/cse?cx=partner-pub-7253933653596989:6983704598&ie=UTF-8&q=%E6%96%B0%E8%81%9E%E7%96%91%E7%BE%A9855&ref=www.lawtw.com/#gsc.tab=0&gsc.q=%E6%96%B0%E8%81%9E%E7%96%91%E7%BE%A9855&gsc.page=1、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2/09/26/%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855%e3%80%91%e7%95%b6%e5%ad%90%e5%a5%b3%e9%9d%a2%ef%bc%8c%e5%b8%b6%e7%94%b7%e4%ba%ba%e5%9b%9e%e5%ae%b6%e9%80%9a%e5%a7%a6%ef%bc%9f/)一文。
作者簡介 |
楊春吉(故鄉)
免費電子書《自然法則 第一講 初悟》下載網址: https://www.pubu.com.tw/ebook/179354
https://readmoo.com/book/2101191200001?fbclid=IwAR2EIedhRMcNNqpw_4W-bfJVYIS1VE095ajo5JzXKRyFBQWOXIxBnkNW0sU
免費電子書《老公的情書》下載網址:
https://readmoo.com/book/2101197450001
免費電子書《新聞疑義專欄》系列 下載網址:
https://readmoo.com/installment/1832?fbclid=IwAR2J6R0Q_FCdGvYgEfe1x84n-qv-foOysv85I3lbXADRO5sHFJX5OXD4Xww
https://m.pubu.com.tw/ebook/182114?fbclid=IwAR15SWVdaiw9yOLI9lpLKGPNSiFmJuCdQ7GbkAhD30Z3etBAkfxBVVRkPCY
https://m.pubu.com.tw/ebook/182115?fbclid=IwAR0auQnL7txyqTruBGwF_oyEROimCSJBA171rIT4qunis-0DmHCbl1dwFzo
https://m.pubu.com.tw/ebook/182116?fbclid=IwAR3HhhORrNHaHpZCKE7tIsHjGnH9eQLHInSs-S73LSOEpeQBT1LjK-v0B7w
自然法則與土地正義 電子書下載網址:
https://m.pubu.com.tw/ebook/181682?fbclid=IwAR2xA3paYuh9WA6G168IAIMkU8bJb56pnejejPuX_lH6sIq_KBLWGUhrj3k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定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專業顧問、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