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1154】老母想住一樓,女兒拒搬判還?
【新聞】
七十九歲吳姓老婦,膝蓋不好想搬回租給女兒廿多年的一樓房子,女兒拒還,還說母親身體好得不得了,要回房子是想賣掉。台北地院認為,老婦年事已高,不適宜爬樓梯上下樓,應回到一樓房子居住,判決女兒必須搬家,返還房屋給老母。吳姓老婦指出,她廿多年前將名下位於台北市北投區的一樓房子租給女兒,每月租金一萬二千元,她自已和長子住在新北市三重區的公寓二樓。由於她臥房外有台電變電箱,除了有電磁幅射問題,還有噪音影響她睡眠;而且房子在二樓,她年紀大、膝蓋不好,爬樓梯很困難,希望搬回租給女兒的一樓房子。老婦的女兒表示母親身體好得不得了,母親住的三重區公寓,一整棟都是母親的;母親藉口搬回北投,是想要賣掉北投房子,趕她出去;她說,父親生前曾說過,要讓她住在這裡住到終老。母女鬧上法院,法官審理認為,老婦目前住的三重公寓,沒有電梯,又有噪音,環保署多次接獲民眾陳情;吳婦年事已高,不適宜再上下樓,應回到自己的一樓房子居住,女兒應該將房子返還給母親(聯合新聞網 102年6月25報導:老母想住一樓 女兒占屋拒搬判返還)。
【疑義】
按租賃,有定期與不定期之分;有關不定期租賃契約之終止及收回房屋,參酌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729號判例:「租賃契約屆滿後,如非有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所定,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之情形,則其租賃關係應依同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於租期屆滿時消滅,不受土地法第一百條所定各款之限制,業經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四八九號解釋有案。雖原判決成立於該號解釋發表以前,而係以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二三八號解釋為依據,但第三四八九號解釋已將第三二三八號解釋所持之見解變更,則土地法第一百條規定,實應解為不包含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在內。原審乃以兩造所訂有期限之租賃契約,應與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同受土地法第一百條規定之限制,不問其有無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之情形,不容以期限屆滿而主張租賃關係消滅收回房屋,自嫌未合。」之見解,應從土地法第100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之規定。
又前開所謂收回自住,係指客觀上有收回自住之正當理由及必要情形,並能為相當之證明者而言,不以主觀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761號、48年台上字第228號、43年台上字第1199號判例等參照)。而且所謂自住包括經營商業在內,而經營商業又不以對商業有無經驗為限(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53號判例參照)。
從而,本案報導如屬實,其如為不定期租賃,其契約終止及收回房屋,自應從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又兩者之爭點,實為本案吳姓老婦收回自住,是否有理?本案法官所認「老婦目前住的三重公寓,沒有電梯,又有噪音,環保署多次接獲民眾陳情;吳婦年事已高,不適宜再上下樓,應回到自己的一樓房子居住」如屬實,那客觀上,應有收回自住之正當理由及必要情形,如本案吳姓老婦能為相當之證明,則法院判「本案女兒應該將房子返還給母親」,尚非無理。
作者簡介 |
楊春吉(故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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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定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專業顧問、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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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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