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1135】用LINE請生理假,惹惱主管,遭逼離!
【新聞】
台中一名女業務員生理痛,想跟公司請假,居然是用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訊息請假,但主管認為這樣的請假方式「不尊重工作」,也沒有職場倫理,不讓她休,兩人發生口角,公司還把對話內容公開成「教案」,拿來告誡其他員工,女業務員認為隱私遭侵犯,但公司卻反過來要她自己離職,勞工局表示除非有明文規定禁止用LINE請假,否則不能以這種理由開除員工,公司最後只好協調讓女業務員回去上班。女性上班族一年可以請12次的生理假,是法定勞工權益,但台中有女業務員請生理假,卻差點因此丟了工作。生理期肚子痛,用手機通訊軟體LINE和主管請假,踢到鐵板,台中的李姓業務員,上個月24日因為生理期來,肚子痛不舒服,早上8點傳LINE給主管,說自己肚子痛,想請一天生理假,以為請假成功,就沉沉睡去,這樣的請假方式,連一般上班族都覺得不妥。民眾:「我覺得應該要直接跟主管說,尊重主管。」民眾:「親自跟主管請假比較好。」記者:「如果妳是主管,妳會生氣嗎?」民眾:「我可能會care。」睡醒後才發現陳姓主管,批評她傳簡訊請假後就失聯,不尊重工作、不尊重主管,不會准假,李姓女子看了傻眼,回撥電話和主管起口角,隔天公司竟然要她自動離職。遭投訴公司總經理:「並沒有不准假這種事,請假本來就有請假的程序,管理上面有些疏失,沒有注意到個人隱私這部分,是我們還要再教育的。」公司解釋,已經和李姓業務員達成協議不會懲處,但生理假是勞工法定權益,勞工局祭出罰則,提醒雇主,性別歧視不應該(TVBS 102年6月3日報導:用LINE請假惹惱主管 遭逼離職)。
【疑義】
按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號民事判決固云「勞工於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之正當理由時,固得請假,然法律既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則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始能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惟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第2項係規定「勞工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如該勞工並非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自難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第2項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從而,本案報導如屬實,勞工局所表示「除非有明文規定禁止用LINE請假,否則不能以這種理由開除員工」,恐有點問題;正確的說法,應該是「本案公司(雇主)如未明文規定禁止用LINE請假,本案勞工自得以LINE請生理假一天;本案公司(雇主)如明文規定禁止用LINE請假,本案勞工卻以LINE請生理假一天,有可能不被准假,並被公司(雇主)記曠職(是否構成岐視?則屬另一須探究之問題);惟本案勞工僅請假一天,縱無正當理由,也未達繼續曠工三日之要件,如也未達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之要件,本案公司(雇主)自尚難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第2項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何況,本案勞工請一天生理假,應為有正當理由。
作者簡介 |
楊春吉(故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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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定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專業顧問、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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