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1055】三星測試手機,工程師放臉書?
【新聞】
台灣三星公司去年委託耕興公司新竹實驗室,測試當時還未上市的GalaxyS III原型機,洪姓工程師將手機拍照上傳臉書,三星震怒,耕興對洪提告,民事判賠二百五十萬,刑事昨依妨害秘密罪判刑半年。 耕興公司副董事長王添新說,洪前年八月到職,事發後已自行離職,這是公司創立廿餘年來第一件機密外洩案,對商譽影響極大,事發後公司加強資安及保密措施,員工進實驗室一律不准帶手機。 王添新表示,公司對洪提告求償五百萬,法院判賠二百五十萬,已請律師提上訴;刑事部分,將等收到判決書再決定。 判決指出,耕興公司新竹實驗室前洪姓工程師,去年四月負責測試三星公司當時尚未發表的GalaxyS III手機,他用手機拍下四張照片上傳臉書,內容提到「今天在台灣實驗室看的」、「好像快要上市了」,引發網友討論。台灣三星公司發現未上市手機照片外洩,查出是從耕興公司新竹實驗室流出,要求調查,洪原本否認,公司拿出臉書帳號等鐵證,洪才承認因為好奇將照片放上網路,非刻意侵權。 耕興公司指出,這件事引起三星公司極大震撼,下令三個月不給訂單,該件委託測試的報酬美金三萬一千多元不得收取,對公司商譽造成損害。公司在員工到職時,有要求簽署保密切結書,任職期間及離職後對公司及客戶的相關資料都須保密,違反者罰違約金五百萬,因此對洪求償五百萬。 法官認為,洪上傳網路的照片,只揭露手機外型及內頁連結的介面,未揭露手機功能,對市場預期心理及銷售率影響不算大,但對耕興的商譽等損害不算小,考量被告要扶養一名子女,違約金以二百五十萬較適當。刑事部分,新竹地院昨天依妨害秘密罪判刑半年(聯合報 102年3月26日報導:測試手機放臉書 三星怒…工程師判刑還賠錢)。
【疑義】
按違約金種類雖有「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總額約定性違約金」等二種(註一),惟違約金的約定,僅生「違約金過高,法院得酌減至相當之數額」(註二)之問題。
而違約金是否過高?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倘違約金係屬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之性質者,尤應審酌債權人實際上所受之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以衡量其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註三),而非以僅約定一日之違約金額若干為衡量之標準(註四)。至於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之違約金是否相當,法院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註五)。換言之,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違約金之前提,須同時符合(一)債務人須債務不履行(當然,債務人須有可歸責之事由)(二)當事人間有約定支付違約金等兩項要件。
從而,本案報導如屬實,當事人間即有「任職期間及離職後對公司及客戶的相關資料都須保密」以及「違反者罰違約金五百萬」之約定,而且「員工任職期間及離職後對公司及客戶的相關資料都須保密」之約定,尚難率斷違反公序良俗、誠信原則、強行規定或對員工顯失公平等因而無效;本案員工即違反該意定義務,而且係可歸責於本案員工,自屬債務不履行,本案耕興公司自得依該約定向本案員工請求違約金。
惟違約金之約定,雖無「無效與否」之問題,但仍有「違約金過高,法院得酌減至相當之數額」之問題。而違約金是否過高?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之違約金是否相當,法院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
從而,本案法院將一般客觀事實(即本案員工上傳網路的照片,只揭露手機外型及內頁連結的介面,未揭露手機功能)、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對市場預期心理及銷售率影響不算大,但對耕興的商譽等損害不算小)以及社會經濟狀況(被告要扶養一名子女)等參項,列入本案「違約金是否過高」之衡量標準以及「違約金是否相當」之酌定標準,尚屬正確。
但該件委託測試的報酬美金三萬一千多元,因為本案員工之行為,致使未能收取,而且尚有「三個月不給訂單」之附隨處罰,這些,似乎屬「本案員工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之範圍,本案法院是否已注意到呢?
從本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三、依系爭保密切結書第條所載,被告若洩漏原告之商業秘密,應賠償違約金,從而原告依系爭保密切結書之約定,請求被告賠償違約金,尚屬有據。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 條定有明文。又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978 號、86年度台上字第1084號判決參照。本件兩造約定違約金為500 萬元,然被告上傳facebook之照片,為系爭手機之外型及內頁連結之介面,就該款手機之功能並未揭露,對市場預期心理及銷售率之影響尚非鉅大,惟原告因被告此行為而於三個月內未能接獲訴外人台○○○公司之訂單,業據證人張○○敘明在卷,損失非微,另審酌被告須一人撫養一名子女等情,認兩造違約金之約定顯屬過高,本院認應以250 萬元為妥適…」觀之,似乎僅就「三個月不給訂單」之附隨處罰有所論述,至於該件委託測試的報酬美金三萬一千多元,則有所欠缺。
【註解】 註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74號民事判決:「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如為懲罰之性質,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除請求違約金外,固得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本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九四號判例參照)。本件系爭違約金之約定,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乃原審所認定,則李玉等自不得就違約金更請求遲延利息。原審就此部分為中壽公司等不利之判決,尚有未洽。」參照。 註二: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參照。 註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8號民事判決:「按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倘違約金係屬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之性質者,尤應審酌債權人實際上所受之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以衡量其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原審既認本件係屬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之違約金,乃竟未參酌上列事項,及審酌上訴人實際所受之積極損害與消極損害,以判斷該違約金是否過高,率以前揭理由認系爭三百七十八萬元違約金過高,應酌減為一百五十萬元,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9號判例:「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就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之標準,而非以僅約定一日之違約金額若干為衡量之標準。」參照。 註五: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35號民事判決:「惟查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之違約金是否相當,法院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此所謂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係指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原約定之債務,致他方所受之損害。至於契約解除後,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一方遲延履行該義務,致他方受損害者,雖不免其賠償責任,但此係遲延履行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義務所生之損害,與不履行原契約所生之損害,自有不同。」。
作者簡介 |
楊春吉(故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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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定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專業顧問、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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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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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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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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