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義】
按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460條參照);其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民法第412條第1項參照)。
而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必其贈與契約附有此項約款,而受贈與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之規定撤銷贈與(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5號判例參照)。
本案喻姓老榮民上訴時,提出錢女簽署的承諾書,確記載「收到吾夫給養老金一百萬」、「承諾悉心照料到終老」等內容,其自屬「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之附有負擔之贈與,且本案喻姓老榮民,業已給付養老金一百萬予錢女,而錢女並未履行「承諾悉心照料到終老」之約款,本案喻姓老榮民自得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第419條之規定,向錢女為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並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