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政府又大手筆的要求地方政府編列「擴大內需」建設補助款,如果列入97年度的政府預算款的話,會計預算名目上應該叫做「追加預算款」,可是很奇怪的事是:為這些原先列在地方政府建設項目非屬優先的建設項目,一個個突然變成第一優先建設次序了?如果政府早就把預算款直接撥款撥足給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就不會財源拙襟見肘了,難道這要怪民進黨政府不會舉債支應這些地方公共建設款嗎?或是民進黨根本不懂得什麼叫做「擴大內需」嗎?舉債是需要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再提經立法院同意通過後,才能確定政府舉債建設之上限,為什麼民進黨政府時期沒在立法院通過這樣的舉債額度呢?我們並不確定知道這些後來列出來的建設是不是重要或應該優先,可是我們確定的是這是後來提出來的項目,難道「擴大內需」是地方政府受限中央補助財源下的結果嗎?如果建設完全必須依賴中央的執行,那麼地方政府要做什麼?難道是中央政府把這些「擴大內需」的建設項目改列的嗎?不同的政黨政府間當然不會發生這樣的事。如果不是中央政府缺錢沒通過預算或沒舉債?就是地方政府消極沒適時提出建設經費預算補助需求?不論何者都代表著政府不同部門間的協調與合作問題,這些缺點在政黨輪替後也跟著被顯現出來了。
在預算法上為了防止官員浮濫編列預算,如果是屬於當年度提出(97年)編列預算被否決後,次(98)年是不能再行提出預算編列需求的,而「擴大內需」追加預算卻補足了這個漏洞,可以把已擱置的建設預算在拿出來在當(97)年度運作,如果同樣的預算項目要再編列次(98)年度的預算科目,顯然就是違反預算法的規定了。這當然可能是規避法令的問題,也可能是為時空變遷政策改變使然,可是我們仍然要慶幸這些基礎地方建設終於被想到要立即實施了。依據法令執行的政策並不能因噎廢食,因為拘泥於法令規範的本身,勢必影響重要民生建設,只有在法令中間找尋出路,並且用最快速的方法執行,才是政府辦事廉能效率的顯現,否則就只有求諸於修法或嚐試緊急釋憲一途了,而這當然是最後不得已的途徑。只是,我們站在民眾的立場,仍衷心希望政府不同部門間能排除歧見,讓真正需要的基礎建設依不同時序進行,而不是突然為了個人的政治利益,把原來不重要的基層民生建設,優先提出並排擠其他真正需要的建設,應該要以民眾的利益為優先考量,而不是以政治人物個人前途及利益作為施政的考量,那樣政府才能繼續獲得民眾的支持與肯定,也才能真正符合法治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