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與法務部二大青天對壘之下,類似古代御使單位的監察院,終於在馬總統提名王建煊先生擔任監察院院長後,經立法委員審查後塵埃落定。如果如王院長所言:「監察院要換乳牙長牙齒,或要像老虎一樣吼一吼。」在現在行政院剛通過「中央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其起草者則為現在廉政主管機關的法務部,雖然在層級上而言與監察院不是疊床架構的組織,可是其政府組織功能卻有異曲同工之妙,二不同層級機關間唯一對公務員有嚇阻力的武器,就是將公務員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可是移送司法機關還是要先經過法務部的檢察官,監察院對於公務員貪瀆案件,移送公務員的司法案件還是不如法務部一條鞭指揮來的有效率,難怪還沒上任的監察院王院長說:「只要老虎吼一吼就好了」。
古代御史大夫的責任並不在「摘奸發伏」,而是適時對於政府的朝政缺失,向身為最高領導人物的帝王提出忠告,讓帝王自行決定被御史大夫彈劾的案件的結論與結果。今日的監察院也確實是如古代的御史大夫功能一般,怎麼能身兼司法案件的主導及決定者呢?所以王院長說得對:「要不斷的對行政院提出政府施政的糾正、糾舉及彈劾案」,就監察院在現行政府組織功能上,王院長的話在政治上確實值得予以嘉許。有人說如果立法院與監察院對行政院施政政策不一致的時候,行政院究竟要以何院意見為主?立法院在憲政架構上只是針對政府施政方針及預算是非來問政,而監察院則是對於施政方針及公務員的違失發揮功能。如果只是施政方針的政策方向選擇,那是立法院與行政院政治上協調的問題。如果是施政方針選擇後,對於民生影響的利弊得失影響,那就是監察院的事情。至於施政方針監察院能不能進行彈劾、糾正或糾舉,依據憲政架構功能只要是違法當然並無不可,包括立法院職權行使都是監察權的範圍,所以才曾有立法院以政治手段,利用同意權及國會問政質詢權,要求監察院不得行使此一權利,此實為憲政政治上的無奈。法務部只是行政院的幕僚機關,要在「御史職責」上發揮功能,是不可能彈劾、糾正或糾舉自己行政院的長官,這是違背行政倫理的一件事,當然法務部也無監察院的功能,也是不可能在憲政組織架構上取代監察院的功能。上任監察院的王院長當然能深知此一道理,而監察院無法發揮功能的主要原因,就是組織架構上無法直接指揮聯結至政府組織內部中,所以王院長才會宣言應該在監察院下,設置直屬廉政主管機關,以取代或領導目前法務部(政風司)政風人員的功能。這個措施當然已經超越古代監察御史的職權,如果過度擴張搞不好的話就會形成一個「新東廠」,這當然不是一個制衡分權分工憲政政府下很好架構。
我們並不是反對這樣的政策,而是相對的行政院的公務員保訓會,能提出怎樣的一個對策來保護公務員,如果是在政治運作下、依法行政或依命令行政,在面臨強勢的監察權而產生不同意見時,那麼法律的保障及行政的份際在哪裡?在怎樣區別監察權行使的份際顯然也不是規範的很清楚的情況下,去檢討如何才能真正發揮監察院功能,而要求組織新設置、重分配或調整,顯然尚不足以取信於所有權力架構下的機構與人民,也只有先仔細的區分各院之間的權責,在公務員保障與責任之間在政治份際上作一明確的區別,才不會讓監察院成為政治下鬥爭的工具,也才不會讓公務員成為政治權力運作下的犧牲品,這才可能是公務員真正比較在乎的事吧!如果監察院不能讓政治影響別除於公務員的行政責任外,並且讓行政院把行政懲處權限部份轉移到監察院權責的話,可能只有在現行體制下讓監察院與行政院(法務部)打對臺了!